汽油、柴油价格不调整-汽油柴油价格本次不调整

tamoadmin 2024-11-16

1.汽油柴油价调价搁浅是什么意思

2.油价搁浅是啥意思

3.10月10日国内成品油价格不作调整 将维持原价

4.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

汽油柴油价调价搁浅是什么意思

汽油、柴油价格不调整-汽油柴油价格本次不调整

很简单,汽油柴油的价格调整搁浅,意思就是:原本计划要调整价格的,现在决定维持原价不变!

简单来说,就是放弃调价了!依然维持之前的价格。就叫做调价计划搁浅。

事实上很多时候都会遭遇类似的调价计划放弃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国际市场上燃油价格实在是不确定因素太多。最后一算,可能涨价或者跌价就一两分钱,于是就干脆放弃调价,一起累计到下一次调整时间再说。

油价搁浅是啥意思

油价搁浅就是指油价不进行调整。

油价搁浅就是在本轮调整汽油和柴油价格时达不到调整的标准,这时油价不进行调整,这就是油价搁浅的意思。国内油价一般十个工作日一调,油价调整不足50元/吨时一般会搁浅。

不过油价搁浅还有可能时因为达到了调控上下限,这时油价也会搁浅。这里调控上限为每桶130美元,下限为每桶40美元,也就是每桶低于40美元或者高于130美元时油价不进行价格的调整。

油价的调价叫成品油定价机制,这个机制实现了与国际油价实行有条件的联动,此举有助于理顺国内成品油价格,并逐步跟国际油价接轨。而且在平时进行价格上调时很多车主都会到加油站中给自己的汽车加满油。

油价搁浅的注意事项:

从近期国内参考的原油变化率数据来看,市场上汽油供求关系趋于稳定,即油价供求波动幅度不大,这一点从原油变化率持续为负值可知,并且该值震荡区间较窄,所以,预计下调幅度低于50元/吨,完全符合油价搁浅的标准。

最近一段时间国际油价表现平平,WTI和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较前几个交易日处于低位,所以,综合各项指标来看,面对今年的第七次油价调整即将开启,预计92号汽油价格搁浅的可能性至少达到80%左右。

10月10日国内成品油价格不作调整 将维持原价

易车讯 10月10日24时国内成品油调价窗口将再次开启。据悉,本轮成品油调价周期内(9月21日?10月9日)国际油价先降后升,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略低于上个调价周期。平均来看,本轮调价周期伦敦布伦特、纽约WTI油价分别比上个调价周期略有下降。

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测算,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调价周期内国际油价先降后升,美联储如期加息75个基点,美元指数再创20年新高,油价一度跌至今年1月中旬以来低点,但?欧佩克+?减产决议刺激油价大幅反弹。?欧佩克+?月度会议决定11月、12月缩减原油产量200万桶/日,为近两年最大力度减产,超出市场预期。此外,美国原油库存下降、墨西哥湾飓风灾害,多重因素影响下国际油价连续5个交易日上升,伦敦布伦特、纽约WTI原油期货价格累计分别上涨13.15美元、9.96美元,涨幅分别为16.54%、11.32%,创今年3月以来最大单周涨幅。平均来看,本轮调价周期伦敦布伦特、纽约WTI油价分别比上个调价周期略有下降,叠加人民币汇率变动因素,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

根据预测,短期内减产协议将继续推高国际油价。投资机构已纷纷上调后期油价预测,同时美国宣布将在11月释放1000万桶战略储备,并计划禁止成品油出口作为应对。随着冬季来临,以及?欧佩克+?与美西方在原油供应上的博弈越发激烈,预计油价波动加剧,小幅上升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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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

发改委18日表示,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自2017年8月4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小幅波动,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测算,8月18日的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与8月4日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相比,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

发改委表示,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发改委正密切跟踪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情况,结合国内外石油市场形势变化,进一步予以研究完善。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油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石油价格包括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成品油价格根据流通环节和销售方式,区分为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 原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成品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向社会批发企业和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向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 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五条 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含)时,按原油价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40美元低于80美元(含)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含)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七条 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第八条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加(减)地区间价差确定。

地区间价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运杂费等因素核定。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不高于每吨100元。省际之间价差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成品油零售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在每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减运杂费确定。运杂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成品油批发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强制配送。

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社会批发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价差不得低于每吨400元。

第十一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扣减流通环节差价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汽油、柴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非标准品价格按照标准品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的系数。

第十五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汽油、柴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

第十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 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章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经营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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