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成品油价暂不调整
1.如何评价发改委以所谓环保为借口暂缓油价下调
2.油价再次迎来上调,国际油价大幅回落为何与国内油价无关?
3.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
如何评价发改委以所谓环保为借口暂缓油价下调
两面看待,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意义,其中积极意义占多。
1、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过降低油价,力图使我国空气变得更糟。
2、发改委审时度势,看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嘴脸,识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意图,坚决不降油价,粉碎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阴谋。
3、我们真是目光短浅,原来高油价,高物价就是爱国抗敌,险些中了敌对势力的圈套。
4、其实是为了维护利益集团的利益,人治国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无法无天,贪赃枉法。
5、发改委通知称,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环保形势日益严峻,一些地区以臭氧、灰霾污染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日益突出,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造成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充分发挥成品油价格杠杆作用,是促进资源节约、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手段。低油价时,保持国内成品油价格基本稳定,有利于抑制石油消费的过快增长和能源结构调整,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空气质量。国家将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抓紧完善新形势下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6、国家发改委宣布,暂缓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并将发挥油价的杠杆作用,通过保持国内成品油价格稳定等手段应对当前全国多地遭遇的雾霾等环境问题。此举是国家发改委充分利用油价的杠杆原理,不仅能制约环境污染,同时还能够保障国内炼化企业及新能源企业在合理的区间内平稳运行。
油价再次迎来上调,国际油价大幅回落为何与国内油价无关?
油价再次迎来上调,国际油价大幅回落,但却与国内油价无关。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声称,国内油价的上调和下降不是由国际油价变动决定的,每次价格调整的时候,都需要根据前10个工作日内国际油价平均值与再之前10个工作日平均值的比较,所以国际油价虽然在降低,但是国内油价暂时没有降价的情况。
一、国内油价上涨或下降是根据综合计算的
油价的上涨也成为很多司机心中的痛,尤其是在给汽车加油的时候,根本不敢将整个油箱都加满。不过很多人也都比较好奇,有些人在国外将一箱油加满的价格并不是特别高,但是国内的价格却要远远高出国际价格。而据相关工作人员也表示国内油价上涨这么严重,不会和国际油价有直接性的关系,两者之间也不是共同变化的。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国内汽油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确实是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的变动而上下浮动的,并且这种情况需要在10个工作日调整一下,但是每次国内的油价调整方式还是要从调价前10个工作日国际油价平均值以及之前10个工作日平均值的比较。
二、调价周期大幅上涨
国家相关机构监测之后发现成品油价调价周期内,也就是在2022年的3月3日至3月16日期间,国际油价冲高回落。但是有一些其他的省份,例如伦敦布伦特、纽约wti的油价要比之前的调价周期上涨13.32%。所以在这种情况的影响之下,国内的汽油价格也随之上涨。
三、结束语
因为国内的油价价格上涨,导致将一箱油加满要多花一些钱。曾经国际油价也有上涨过,但是国内的油价却下降,所以希望司机朋友们能够多理解。
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
发改委18日表示,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自2017年8月4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小幅波动,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测算,8月18日的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与8月4日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相比,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
发改委表示,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发改委正密切跟踪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情况,结合国内外石油市场形势变化,进一步予以研究完善。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油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石油价格包括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成品油价格根据流通环节和销售方式,区分为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 原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成品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向社会批发企业和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向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 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五条 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含)时,按原油价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40美元低于80美元(含)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含)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七条 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第八条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加(减)地区间价差确定。
地区间价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运杂费等因素核定。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不高于每吨100元。省际之间价差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成品油零售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在每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减运杂费确定。运杂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成品油批发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强制配送。
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社会批发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价差不得低于每吨400元。
第十一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扣减流通环节差价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汽油、柴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非标准品价格按照标准品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的系数。
第十五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汽油、柴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
第十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 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章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经营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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