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价调整计价公式汇总-油价的调整
1.汽车仪表上的平均油耗怎么算的,平均油耗简介
2.想知道excel中有每天的油价数据,想要每个月1号的怎么提取啊
3.特别收益金的内容
4.我国CPI的缺陷?
5.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容
汽车仪表上的平均油耗怎么算的,平均油耗简介
现在油价一直在涨,有些人就是想给自己的车算算油耗。然后有人问这个问题,你怎么计算汽车仪表上的平均油耗?平均油耗有什么介绍?今天,汽车保养技术网的边肖将带朋友们了解这个问题。
汽车油耗怎么算:一个基本的计算方法是百公里油耗。
基本的计算方法是百公里油耗,厂家也提供了这个参数,就是实际油耗除以已经行驶的实际里程。即百公里油耗=油耗(升)行驶里程(公里)100。
例如,如果一辆1.6升的汽车行驶500公里,消耗40升燃料,则有
百公里油耗=40 500 100=8升
如果有一辆2.5升的车行驶500公里,同时消耗55升燃油,那就有
百公里油耗=55 500 100=11升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公式,很多人都能做到。如果把每次购买的累计油量统计出来,除以行驶的总里程,利用上面的公式,可以得到更准确的百公里油耗。但是如果对这些原始的购油数据无解,很多人会用上面的公式计算油表的指示量和里程表的里程数,这就涉及到一个表的问题。如果不注意仪表的精度,计算结果会有很大误差。
如何计算汽车的油耗:2。计算一辆车100公里的油耗很容易学会。
找个加油站加满油(注意:就是从加油口能看到的那种);
清除道路代码表中的小公里表,上路;
当步道计价器上的公里数达到100公里左右时(不一定是100公里,因为100公里你是无法准确到达加油站的),再找一个加油站加到上次能看到油的座位上,记录加了多少升油;
把你记录的油量除以你路径码表上的公里数,再乘以100,就能准确得出你的车百公里油耗。
以上技巧比较实用,特别是跑高速的时候,但是在市区开车也是可以的。不信你试试看!
所以对于车主来说,任何准确的油耗都是很难计算出来的,只能是一个相对准确的数值。
以上就是如何在汽车的仪表上计算平均油耗,以及汇总平均油耗的技巧。希望能对广大爱车人士有所帮助。希望您能爱护自己的爱车,多了解,关注汽车养护技术网小编。
想知道excel中有每天的油价数据,想要每个月1号的怎么提取啊
增加一个辅助列,比如 C列,输入对应的公式。
比如 C1里输入 =day(C1)
然后下拖,这样C列显示的就是每个日期对应的日,等于1时就是每月的1号
以后再分类汇总求和也好,筛选也好,都容易做到。
================
比如你的日期在A列,数是B列,那么增加C列,输入上面的公式
然后按C列排序,就是1号的都在一起了。
特别收益金的内容
从2006年3月26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均应按规定对因原油价格超过40美元/桶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的方式,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水面,油品定价体系雏形初现。
国际惯例告诉我们,特别收益金又名“暴利税”,但有关方面此前却很少提“暴利税”只言特别收益金,倒是媒体不断以“暴利税”来诠释,以便让公众有更形像化的理解。
这种用词上的“讲究”有没有什么特别值得玩味之处?
在看完《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之后,笔者才如梦方醒,有关部门之所以只提特别收益金避谈“暴利税”,原来:此特别收益金非彼“暴利税”!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对特别收益金的解释也非常值得玩味:“本办法所称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
特别收益金与“暴利税”的区别并非仅仅称呼上的不同,依照《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别收益金是以“非税收入”的形式出现的,而“暴利税”则是税。两者直接决定了收益金最终去向的不同。
征收“暴利税”的目的是为了将企业的一部分超额利润收归政府,作为公共开支,由政府去完善公共事业,让公众从中受益。这种安排几乎是所有征收“暴利税”国家的共同选择。而且,税收的用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从纳税人角度看,税收是其享受社会公共产品而向政府支付的价格;从政府角度看,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公共需要的经济来源。我国每年的财政收入90%以上来自税收收入,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来自于民,用之于民”。
但是,“非税收入”就不一样了,“非税收入”涵盖着行政性收费,它与税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税收的用途具有强制性,而“非税”性收费就相对比较“灵活”。这就意味着,特别收益金难以保障被用于公共产品的支出,难以确保让公众从中受益,三石油巨头上缴近300亿元特别收益金,公众可能只是空欢喜一场。
有关部门何以只提特别收益金避谈“暴利税”,刻意淡化“税”的微妙之处正在这里。
而且,从操作的层面来看,以“非税”的形式征收特别收益金,也比以“税”的形式来得方便得多。说得再直接点,以“非税”的形式征收特别收益金既绕开了授权机关———及其常务委员会,也避免了法律障碍。
我国遵循“依法治税”(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即在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的前提下,单位和公民依法纳税,政府依法征税,社会各方面协同配合和监督依法纳税和征税。“依法治税”是税收和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有助于税收征管活动的法治化,减少税收执法随意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开征新的税种必须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在我国,“决定税收的权力属于及其常委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其他人无权开征新税种。
特别收益金的特点,从本质上讲,它就应该是一种新税种,而且,开征的国家几乎都是以“暴利税”的形式征收的。何以刻意回避“暴利税”而以“非税收入”的形式征收特别收益金?特别收益金能否像税收那样被用于公共开支?对于公众的困惑,有关方面或许应该给予详细说明。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国发[2006]13号),现将我们制定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石油价格机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第四条 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央石油开采企业向财政部申报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地方石油开采企业向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缴纳;合资合作企业应当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由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代扣代缴。
第六条 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
第七条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起征点为40美元/桶。
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计算公式见附表):
┌─────────┬─────┬──────────┐
│原油价格(美元/桶)│ 征收比率│速算扣除数(美元/捅)│
├─────────┼─────┼──────────┤
│ 55~60(含) │ 20% │ 0 │
├─────────┼─────┼──────────┤
│ 60~65(含) │ 25% │ 0.25 │
├─────────┼─────┼──────────┤
│ 65~70(含) │ 30% │ 0.75 │
├─────────┼─────┼──────────┤
│ 70~75(含) │ 35% │ 1.5 │
├─────────┼─────┼──────────┤
│ 75以上 │ 40% │ 2.5 │
└─────────┴─────┴──────────┘
第八条 计算石油特别收益金时,原油吨桶比按石油开采企业实际执行或挂靠油种的吨桶比计算;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每日公布的中间价按月平均计算。
第九条 石油开采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多家石油开采企业的,石油特别收益金以石油开采企业集团公司为单位汇总缴纳。
第十条 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石油开采企业,应当如实填写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见附表),各集团公司汇总后,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财政机关对石油开采企业集团公司上报的特别收益金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石油开采企业应缴石油特别收益金金额。石油开采企业应在接到书面确认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缴入中央金库。
第十二条 石油特别收益金缴库一律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正确。“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填写第71类“其他收入”中第7113款“石油特别收益金专项收入”。
第十三条 石油开采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由财政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财政机关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石油开采企业应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第十五条 石油特别收益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石油开采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由财政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我国CPI的缺陷?
在当前主要宏观统计变量(如CPI、货币总量、股票指数等)存在着诸多缺陷、甚至可能扭曲我们对真实世界的看法的情况下,简单地将这些变量设定为宏观调控的目标,调控的效果多半是会受到影响的,加息也就很难收到预期的效果。
物价成关注热点 如何积极稳妥应对价格波动?
首先需要认真落实“米袋子”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及时解决粮食和副食品生产、供应、价格方面出现的问题。 其次,要努力保持主要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基本稳定。综合运用控制出口、增加储备、加强监管等价格和财税措施稳定化肥价格。 第三,要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范价格异常波动。 第四,妥善处理物价上涨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影响,注意把握好出台价格改革措施的时机和力度,审慎出台政府涨价项目。
“从涨价原因来分析,就可以看出不会发生通货膨胀。造成食品价格上涨原因是粮价上涨。而粮价上涨又与国际能源短缺有关”,由于国际能源短缺,国际油价持续走高,7月11日世界市场石油价格已突破每桶75美元,因此世界各国包括我国都在加快发展玉米加工乙醇产业,“粮变油”提升了粮食价格、饲料价格,对养猪、养鸡的成本有所影响,从而拉动了肉禽蛋的价格。
在发展研究中心看来,猪肉价格上涨也有市场周期性调节的因素,因为去年同期国内猪肉价格非常低,最低时降到2.7元/斤,影响了农民养猪的积极性,甚至开始宰杀母猪。因此,今年春节猪肉价格就开始上涨,而受猪本身生长周期的影响,预计到10月左右肉价就将趋于平稳。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认为,肉禽及其制品和蛋类价格上涨是生猪疫病影响、以前养殖效益太低和当前养殖成本上涨较快综合作用的结果,国家已出台鼓励政策,价格回落是可以预期的,而且蛋类价格已经出现了快速的回落。
“可见,食品价格上涨有一些特殊、短期的原因”,一方面受国际油价带来的粮食价格上涨影响,另一方面受市场周期因素作用,导致了今年食品价格走高。
而对于粮价,认为粮价上涨不值得担忧,虽然短期看会对城市低收入人群有些影响,但由于涨价不是因为粮食短缺,因而很容易调控,“粮价上升到一定幅度后会保持平稳,不会继续上涨”。
由于目前国家粮食储备充足,因此粮价上涨导致的CPI上涨不会长期持续。从2004年起,我国连续三年粮食保持大丰收,2006年总产量达到9949亿斤,接近历史最高水平;2005年国有粮食企业库存开始回升,到去年底,国有粮食企业原粮库存保持在4000亿斤以上,占当年全国消费量的40%,远高于联合国粮农组织设定的粮食安全库存17%到18%的标准。
同时,从历史上来看,粮价只有涨幅超过20%才会对通货膨胀有较大的推动作用,而目前我国粮食价格涨幅尚在10%以内。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容
第一条 为推动石油价格机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第四条 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央石油开采企业向财政部申报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地方石油开采企业向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缴纳;合资合作企业应当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由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代扣代缴。
第六条 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
第七条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起征点为40美元/桶。
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计算公式见附表):
第八条 计算石油特别收益金时,原油吨桶比按石油开采企业实际执行或挂靠油种的吨桶比计算;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每日公布的中间价按月平均计算。
第九条 石油开采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多家石油开采企业的,石油特别收益金以石油开采企业集团公司为单位汇总缴纳。
第十条 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石油开采企业,应当如实填写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见附表),各集团公司汇总后,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财政机关对石油开采企业集团公司上报的特别收益金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石油开采企业应缴石油特别收益金金额。石油开采企业应在接到书面确认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缴入中央金库。
第十二条 石油特别收益金缴库一律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正确。“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填写第71类“其他收入”中第7113款“石油特别收益金专项收入”。
第十三条 石油开采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由财政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财政机关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石油开采企业应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第十五条 石油特别收益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石油开采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由财政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26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表: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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