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液化石油价格调整表-南京液化气批发价格金投网
1.南京百江液化气过年休息吗
2.南京中燃百江的上级是什么公司
3.南京江北燃气营业厅在哪里
4.南京市浦口区是不是不准用瓶装液化气
5.南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南京百江液化气过年休息吗
春节都正常上班。
根据查询百度百科信息,2023年南京百江等液化气公司备足气源迎战春节,所有人员春节都正常上班,送气工也都留在南京,24小时都有人值班。
南京百江液化气有限公司是百江燃气旗下企业,是南京地区最大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南京中燃百江的上级是什么公司
南京中燃百江的上级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南京中燃主营液化气,而液化气石油归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南京百江液化气有限公司是百江燃气旗下企业,是南京地区最大的液化石油气(LPG)经营企业,集液化气的储存罐装、批发零售、燃气具的制造维修、压力容器的维修检测、管道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于一体。
南京江北燃气营业厅在哪里
南京江北燃气营业厅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松岭路2号。
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
按燃气的来源,通常可以把燃气分为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气等。
燃气我国燃气供应行业和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目前配送的燃气主要包括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三种。我国的燃气供应从上世纪90年代起有了大幅增长。其中,人工煤气供应量经过1990年的大幅增长后,由于其污染较大、毒性较强等缺点,目前处于较为缓慢的增长阶段。
液化石油气受到石油价格上涨的影响,供应量维持稳定;目前产生相同热值天然气价格相对汽油和柴油而言,便宜30%-50%,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同时国家日益重视环境保护,市场对清洁能源需求持续增长,近年来作为清洁、高效、便宜的能源,天然气消费获得快速发展。
南京市浦口区是不是不准用瓶装液化气
是。根据查询南京市浦口区显示,南京市浦口区是不准用瓶装液化气。液化气是液化石油气。由于石化工业的迅速发展,液化天然气作为关键的化工原料,也是一种新能源,在化学工业中,液化石油气是炼油厂在石油催化和裂解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南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调压站(箱或柜)、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计量装置、补偿器、放散管等设施;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标志桩(贴)、测试桩、转角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五)燃气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高淳县、溧水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区人民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计算机自动监控技术,提高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水平。第六条 燃气专业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十一月将燃气管道设施年度建设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和用气需求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告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论证意见对年度建设修改,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燃气管道设施工程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敷设燃气管道使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敷设地下钢质燃气管道应当取防腐措施,并加设保护装置。第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订燃气管道设施突发应急处置预案;
(二)定期巡查、维护燃气管道设施,建立巡查、维护记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三)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
(四)建立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并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共享信息;
(五)按年度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燃气管道设施现状图及电子档案;
(六)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将燃气管道设施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护的,应当签订委托保护协议,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护协议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维修、保护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上岗。第十二条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管道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计量表后燃气管道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用户承担。
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管道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管道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十三条 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管道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使用的行为。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居民用户的燃气管道设施的使用情况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告知用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