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价格调整窗口消息-成品油价格调整通告

tamoadmin 2024-09-0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

2.今日油价95号汽油涨了吗

3.有些车写着国Ⅳ(国Ⅴ)是什么意思,它到底是国4的排放标准还是国5的排放标准呢?

4.天津市人民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5.5月重卡轻卡创同期销量最高,山东淄博放开皮卡进城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

成品油价格调整窗口消息-成品油价格调整通告

(1988年6月28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年6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

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者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当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者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条

当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单位申请,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

公路如因改线等情况变化,个别路线(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改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各级人民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一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取措施加以制止,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

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车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公路规费的义务。公路沿线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和车船等运输工具,有按国家规定履行公路建勤的义务。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地方各级人民的公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公路事业。

第九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公路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下列各项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本《细则》的实施。

(二)编制公路建设、养护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检查和奖惩,取措施提高路况,保证畅通。

(三)负责路政管理,处理违章,保护路产,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

(四)组织公路现代化养护、现代化管理技术的开发,负责交通情况调查和路况登记,培训公路专业人员,改善技术装备,交流先进经验,提高公路管理水平。

(五)调查研究和统计上报公路情况。

(六)负责通行费、过渡费等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等。 第十一条

公路发展规划必须遵循远近期结合、新建与改建结合、平时建设与战时需要结合、需要与可能结合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从整体上提高公路网络的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

各个行政等级的公路发展规划,按《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管理权限分别制定和审批。年度应当与规划相衔接。凡经批准的规划有改变时,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新建公路、改建原有公路,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资金,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筹集。

国道和重要省道的新建、改建,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或者用车辆购置税和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

县道建设主要依靠地方投资与民工建勤的办法实施,可用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

乡道的建设主要由乡(镇)自办,或者以乡(镇)为主,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边远、贫困地区的县道、乡道建设,可实行以工代赈的办法。

边防、国防公路建设资金,另由国家专项投资解决。

第十五条 凡属新建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和改建的大中型项目,均应当按国家《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在符合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各项程序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交叉;小型项目和乡道也可适当裁并一些程序。

第十六条 公路勘察设计任务必须由持有公路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和法人承担。

重大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取招标办法,鼓励竞争,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 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实行招标制。

凡纳入国家或者地方财政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国内公开招标。

凡利用外资和国际间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实行国际招标,但必须履行规定的批准手续。

特殊公路建设工程或者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取议标、邀标或者投资包干方式组织施工。

第十八条 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建筑市场管理、定额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理。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任务的建筑单位必须取得经公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的施工证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公路新建、改建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完成后,应当及时按国家《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公路产权资料不完备的公路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取补救措施或者重新返工。

第二十条 现有国道、省道穿过县级市和县城的路段改建时,可按“靠城不进城”的原则,避开城区另辟新线。新线工程由当地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凡根据县级市和县城建设规划进行公路扩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承担与现有公路技术标准相吻合部分所需的建设费用。提高公路技术标准和扩大工程规模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或者确定提高标准和扩大规模的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地级市及其以上的大中城市出入口道路与干线公路连接处,已划为城市规划范围,但尚未形成街道的路段,其建设规划、及其实施以当地城建主管部门为主,公路主管部门配合协助。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用地,应当本着节省土地、少占良田的原则,做到“全面规划,充分利用,合理安排”。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县道需要征用、拨用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具体征用、拨用标准按“社会公益设施”的实际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批准划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路发展规划,新建公路或者拓宽原有公路、增建公路设施等需要预留土地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根据《条例》规定精神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批准后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造册登记,立案存档。

第二十四条 公路设计、施工应当尽量适应地形变化,并取必要措施,减少对自然地貌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通过名胜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公路,应当注意与周围环境、天然景观的协调。严禁损坏历史文物。

修建公路如可能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军事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以及公路与铁路立交所涉及的建设原则、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来源、组织实施、交接管理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按照院确定的分工,同时修建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绿化、交通工程、环境保护等设施,高速公路还应当同时修建监控、营运、服务、救护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常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整洁、美观,及时修复损坏部分,周期性地进行大中修,逐步改善技术状况,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灾能力。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取下列组织形式:

国道、省道主要由固定(合同制)专业工人养护,适当利用民工建勤备砂石材料。

县道以建勤轮换工养护为主,但每个养护道班应当至少配一名固定(合同制)养路专业工人。

乡道由乡(镇)人民组织群众养护。

公路养护道班一般按每十至十五公里设立一个,也可根据养路机械化程度、路面等级和养护难易程度的变化,设置大道班(或者养护工区)延长其管养里程。人烟稀少和边远地区的公路,也可实行机械化养护队定期巡回养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等构造物、排水设备、防护设施、绿化带,以及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实施综合治理和全面养护,防止公路环境污染,美化路容路貌,减少水毁损失。

公路、公路桥梁及其他构造物发生损坏、承载力不足或者出现险情时,公路管理机构除及时通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取减速行驶、单向行驶、限载行驶或者封闭绕行的交通措施外,应当尽快落实维修、加固、修复的工程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进行公路养护或者施工作业,应当取措施维持交通;当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当在作业处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影响行车安全的,夜间还需设置红灯警视信号。

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进行大中修养护或者改建施工,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函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疏导交通;需中断交通的,应当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共同发布通告。

在高等级公路或者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的人员,应当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第三十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当本着珍惜民力的原则,做好民工建勤工作。公路沿线农村成年劳动力每年每人不得超过三个建勤工日,车船运输工具每年每台件不得超过两个建勤工日。

第三十一条 公路遇有大量雪阻、塌方、水毁、泥石流、沙埋、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公路主管部门可及时报请当地动员附近驻军、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进行紧急抢救,尽快恢复通车。

当国道中断交通两天以上时,应当将阻、通情况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省道、县道、乡道中断交通的报告程序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沿线设置公路养护专用砂石料场和施工取土场地,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县(市)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办理长期或者临时拨用手续。

在县(市)人民核准、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的公路料场取土(砂)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借故阻挠或者索取价款。

公路养护工程取土石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管道、通讯、军事等设施的安全以及农田水土保持。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公路用地、边坡、分隔带,本着因路制宜、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改善环境的原则实施公路绿化。

对公路花草树木,只许作抚育和更新性质的修饰或者伐。需要更新砍伐公路树木的,国道、省道须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县道须经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乡道须经县(旗、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依法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路产的行为,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理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建筑事宜,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路政巡查车辆须装有“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

第三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四)挖掘、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五)任何违章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

(一)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扩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或者进行其他类似作业。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者倒运货物,停泊船只、排筏或者进行其他类似活动。

(三)有任何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从事开山、矿、伐木和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公路设施的安全;如有危及的可能时,从事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作业前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同时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发生危及路产安全的,须立即停止作业,听候处理。

第三十九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妨碍交通的,还需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由超限运输单位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害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上款规定办理。

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签订协议,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指定路段,设置试车标志,并明确由厂方向路方缴纳公路损坏补偿费。

第四十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者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协议,并承担按原公路技术标准修复或者商定按规划标准改建公路的费用;影响交通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必须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各项几何尺寸及净空的要求;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者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条例》的以下规定:

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须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需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修建。

第四十四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必须服从渡口和路政管理人员的调度及指挥,遵守渡口管理规章。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侵犯公路合法权益、造成路产损坏或者严重危及路产安全的单位、个人或者车辆,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有权对当事者和案发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和查处,并按《条例》规定,责令赔偿损失;对驾车逃逸者可通知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或者赶赴交通检查站会同检查人员共同拦截,查处其违章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行费、过渡费,以及其他规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滥用、截留、挤占公路规费。

第四十七条 各项公路规费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院有关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级人民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凡利用和需要偿还的集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以及经省级人民批准收费的公路渡口,所有车辆通过时都要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和过渡费(属国家规定免征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省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负责通行费、过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其征费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种公路规费征收票证和处罚单据,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核发。

第五十二条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除用于收费公路或者桥梁、隧道的养护及收费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外,只能用于偿还和需要偿还的集资。

对收取的过渡费的使用,除以渡养渡的必要支出外,主要用作改渡为桥的建设资金。 第五十三条 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情况,责令其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本条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警告,责令暂停施工,待完善防护措施后复工;限期迁出规定范围。

(二)罚款。

(三)对已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失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赔偿公路损失;情节严重的,另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或者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当事者和其单位,应当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进行超限运输的,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

(二)对违反规定行车,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限期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

(三)对违反公路渡口管理规章的,按该规章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擅自动工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

(二)对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三)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立即责令停工,限期拆除。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条例》第三十条及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参照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乱砍滥伐或者毁坏公路花草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处以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

(二)对非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任何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通行费、过渡费的,应当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全部非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同时对当事者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相当其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当事者对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诉;对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还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公路征费人员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属于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对超出国家规定使用范围,挪用公路规费于其它建设和开支的,银行有权拒付,审计、财政部门有权追查、索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公路管理人员受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负责人指使、纵容而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除追究其本人责任外,并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及本《细则》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今日油价95号汽油涨了吗

今天是2022年9月11日星期日,最新油价调第四个工作日将在明天周一重新计价,经过3个工作日统计,预计下调油价355元/吨,已经大幅超过50元/吨的下跌标准红线。这一轮油价目前已经形成下跌状态,至于最终下跌多少,还得看未来几个工作日的原油市场表现。那么本轮最高零售限价预期下调355元每吨,而折合终端零售价预计汽油下调0.26元每升;预计柴油下调0.30元每升。这只是目前三个工作日的下跌表现,不排除后续有上涨的可能!

本轮全国第十八次油价调整准确时间为2022年9月21日24时开启,9月22日零时执行。届时以发改委正式通告为准。不利的一点是,国际原油在9月10日晨上涨了近4%,这就有可能使得调整金额在接下来的一个统计窗口中停止下跌,虽然这还不至于抵消全部的下跌,本次油价统计还有7个工作日才完成(9月21日),原油价格照这样子涨下去,别说400元/吨的跌幅,就是500、600元/吨的跌幅也得迟早玩完。

然而,今年下半年以来,受以美国为首等国家释放战略石油储备的影响,加上OPEC+也做出了一些承诺等,国际原油期货价格才逐渐开始降温,俄罗斯总统普京威胁称,如果实施价格上限,将停止向欧洲出口石油和天然气,本周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及其盟友(所谓的OPEC+)宣布的小幅减产也支撑了油价。

国内成品油价也紧跟其后,结束了连续上涨的态势,并实现了年内“五连跌”的走势,汽柴油价格明显回落,92号汽油、95号汽油以及0号柴油价格显著下调,这才让一部分车主又看到了希望。截至当天收盘,美国纽约商品10月交货的轻质原油期货价格上涨3.25美元,收于每桶86.79美元,涨幅为3.89%;11月交货的英国伦敦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上涨3.69美元,收于每桶92.84美元,涨幅为4.14%。

当然,对于国际油价的反弹,确切来说是俄罗斯威胁将对任何支持原油价格上限的国家断供,石油输出国组织及其盟友小幅减产,以及美国石油产量增长前景疲软,表明油市潜在供应依然紧张,并遏制了油价跌势。

综合来看,当前国际油价已跌破支撑位,国际油价或会对国内市场形成利空牵引。但这也是短期内的行情,所以不排除OPEC+或将进一步减产,8月份OPEC+产量依旧大幅低于生产目标,8月份OPEC+产油国的产量仅仅提高了3万桶/日,大幅低于其总生产目标340万桶/日。还有其它方面的破坏,以及对俄罗斯制裁的影响,一些国家的原油产量远远低于目标,OPEC+一直在追赶产量目标的路上。

有些车写着国Ⅳ(国Ⅴ)是什么意思,它到底是国4的排放标准还是国5的排放标准呢?

写着国Ⅳ的车型,表示该款车型即有国四标准的车子。

写着国Ⅴ的车型,表示该款车型即有国五标准的车子,两个标准的车型都在售。

按照去年底环保部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自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实行乘用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凡排放不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新车,将无法进入工信部的新车目录。

扩展资料

国五排量标准相比国四标准,新标准轻型车氮氧化物排放可以降低25%,重型车氮氧化物排放可以降低43%。按照上海市机动车年度注册登记总量35万辆左右计算,预计年度新增车辆可以减少氮氧化物年度排放量1000吨左右。另外,国内国五标准排放控制水平相当于欧洲正在实施的第5阶段排放标准。?

实施情况

北京

环保部表示,北京市已解决了低硫燃油的供应问题,具备实施第五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的条件。经院批准,国五标准发布后,将立即废止京V阶段标准,改为提前实施国五标准。

2013年9月份,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实施轻型车国五排放标准。

上海

2014年4月2日,据上海市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改善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院同意,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决定自2014年4月30日起,对在上海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在上海市使用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柴油车,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2014年5月1日后销售或转入的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车辆,停止办理注册登记。

即在上海市销售、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购置机动车,或从外地转入上海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都要实施"国五"排放标准,不达标的话,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

与北京市不同的是,上海市对部分重型柴油车也实施国五标准。

珠三角

2015年3月1日起,对在珠三角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中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标准中OBD系统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2015年7月1日起,对在粤东西北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中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标准中OBD系统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在珠三角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自上述标准正式开始实施时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院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据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院总理4月28日主持召开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加快清洁油品生产供应,力争提前完成成品油质量升级任务。一是将2016年1月起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的区域,从原定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扩大到整个东部地区11个省市全境。

二是将全国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的时间由原定的2018年1月,提前至2017年1月。三是增加高标准普通柴油供应,分别从2017年7月和2018年1月起,在全国全面供应国四、国五标准普通柴油。为完成上述任务,炼油企业将增加技改投资约680亿元,可以进一步带动装备等相关行业有效投资和生产。

有关部门和各地要做好衔接,加强支持。要严格标准,强化监管,促进油品质量加快升级。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天津市人民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令

           (第77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市法制办对市人民1980年以来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了清理。清理中发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所调整的经济和社会法律关系已发生变化;有的所规范的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有的已被新的规范所代替。为此,经市人民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废止150件市人民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

  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章及规范    文号  公布日期  主管   废止理由

 性文件名称              部门 

001  批转市建委拟定的 津政发 1980.10.24 市建委   被市19

 《天津市城市住宅 〔1980〕          96年发布的《关

 建设及配套设施项  86号            于加强我市城市基

 目设计审批程序和               础设施配套建设管

 管理办法(试行)》              理的通知》代替。

002  批转市邮电管理局、 津政发 1980.11.12 市邮电  被市人大常委会

 市公安局制订的《 〔1980〕      管理局 19年颁布的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  93号        市公安 《天津市通信管理

 安全的通告》             局   条例》代替。

003  关于贯彻《院 津政发 1980.09.03  市财政  财政部1992

 批转财政部关于国 〔1980〕      局   年发布了《关于中 

 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44号            央国家机关事业单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               位工作人员差旅费

 支的规定》的通知               的规定》,原通知

                        失效。

004  批转市经委《关于 津政发 1980.08.18 市经委   仅适应当时情况

 加强机关企事业单 〔1980〕          的具体规定,自行

 位汽车管理、节约  26号            失效。

 成品油、封存部分

 载货汽车的报告》

005  批转市经委、市科 津政发 1980.08.03 市经委    不适应社会主

 委、市财政局《关 〔1980〕      市科委  义市场经济需要

 于进一步贯彻执行  18号       市 财

 〈技术改进奖励条           政 局

 例〉几个问题的请

 示》

<

5月重卡轻卡创同期销量最高,山东淄博放开皮卡进城限制

▎5月产销出炉 重卡轻卡创同期销量最高

5月,货车四类车型的销量均增速迅猛,其中重卡和轻卡均刷新了5月份销量的历史新高。其中:重型货车销售17.9万辆,同比增长65.6%;中型货车销售1.7万辆,同比增长69.6%;轻型货车销售21.5万辆,同比增长43.4%;微型货车销售7.1万辆,同比增长47.8%。

▎山东省淄博市放开皮卡进城限制

山东省淄博市发布了《淄博市人民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行限行区域的通告》,重新规划了货车禁行区域。其中明确指出,多用途货车不限行。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且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重型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不予办理禁行备案。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与实时诊断车载远程通讯终端的重型柴油货车,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允许办理禁行备案。

▎为超载货车开绿灯 湘查处75名违纪人员

近日,湖南一条线索撕破货车超限超载“潜规则”,收钱为超载货车“开绿灯”。46人受到组织处理,17人被解除劳动合同,12名涉案党员接受调查,收缴违纪资金37.9万余元。据了解,从2018年5月开始,汤某通过帮助超载超限等违规货车司机规避执法检查或者减轻、免于处罚,每月向货车司机每车收取3000元“保护费”。

▎重庆:2020年淘汰老旧柴油车1万辆以上

按照《重庆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暨交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要求,推进货运、客运柴油车专项淘汰治理工作,引导老旧柴油车淘汰更新,2020年淘汰老旧柴油车1万辆以上。自2020年6月20日起,分时段分路段对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及以下的汽油车、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及以下的柴油货车限制通行,引导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

▎国内成品油价迎来“六连停”

6月1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消息,截至6月10日,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和《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将全部纳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罚200元记6分 两货车应急车道“相会”

6月6日下午,厦门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马巷中队巡逻到沈海高速泉州往厦门方向(翔安)路段时,发现应急车道一前一后停着两辆小货车,两车既未开启双闪灯,也未按规定摆放三角警示牌。经查,其中一辆小货车司机正在车内呼呼大睡,另一辆小货车司机则在路边“方便”。两辆货车均属于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两位驾驶员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

▎特斯拉获工信部批准生产使用磷酸锂铁电池的Model 3

中国工信部网站公布的一份文件显示,特斯拉已获准在中国生产使用磷酸锂铁(LFP)电池的Model 3车型。路透社2月份报道称,特斯拉正在进行谈判,在中国工厂生产的汽车中使用宁德时代生产的LFP电池。这类电池不含钴等贵重金属,制造成本较低。工信部网站上的文件没有提供特斯拉将使用的磷酸锂铁(LFP)电池的供应商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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